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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htbb | 日期:2013/7/30 | 浏览量:356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5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考核与管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管,保证事业单位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将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事业单位的考核,按照有利于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并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条 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应有不同侧重。
      第六条 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

    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认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A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科学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适应。
      B级: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科学决策,较好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成效较好,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基本适应。
      C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决策出现失误,损失较大;完成目标任务不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社会投诉较多,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
      第九条 重大事项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A级;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也可根据重大事项考核直接确定。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单位的目标任务另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应本着突出重点和简明、管用的原则,一般可确定3至5个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确定后,应报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或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专项调查、审计、评估等,并结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直接决定对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使用。
      考核可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综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项考核可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可采取定量、定性的办法进行。其中绩效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十五条 考核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基础上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等级建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报考核委员会批准。
      (四)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可增发奖金;被确定为B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确定为C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告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免去相关责任领导人职务,或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事业单位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C级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其领导班子,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职或解聘。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业务主管部门参加。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受理事业单位对考核拟定为C级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工作职责、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兑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经考核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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