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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寒亭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htbb | 日期:2012/9/20 | 浏览量:2959

    寒亭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寒亭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寒亭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寒亭国土分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寒亭地税分局、寒亭工商分局、寒亭质监分局、区国税局。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向会议报告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问题和建议。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业务科长或组织人事科长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以及申请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等事项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改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办有关海关事宜时,海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申办《潍坊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八)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联合行文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各有关联席部门,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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