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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管理
  • 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
    作者:htbb | 日期:2012/9/14 | 浏览量:3126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
    (2010年9月20日)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发[2007]24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机构),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全市各级事业单位。
    二、编制使用原则
    编制使用须严格按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分类管理、编内进人、合理流动、职责匹配原则,确保编制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分类管理原则。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结构比例管理、使用编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因机构改革等特殊原因暂时需混编混岗使用的,亦应按编制实名制规定予以分类管理。
    (二)编内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进人,包括领导岗位调整、工作人员调动、招考录(聘)用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都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增加工作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严格按照“满编单位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出二进一”的原则先出后进。
    (三)合理流动原则。调整、增加人员原则上从同级次、同经费类型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调整。从严控制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逆向流动,确保人员编制的良性循环。对有关特需职位的人员,可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相关政策办理。
    (四)职责匹配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弱化、任务减少或即将撤销、合并、改革改制的部门(单位),不再增加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增加的,主要通过转变职能、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确有必要的,可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编制使用管理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和日常用编申请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日常用编申请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申报和日常用编管理等工作。
    (一)建立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1、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编办提报下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并汇报本年度编制计划的使用情况。
    2、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编办提报下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各类招考录(聘)用和调整人员均应在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使用计划内组织实施。未按时提报编制使用计划的,机构编制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当年度编制使用申请;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使用计划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并按无编制进人予以处理。
    3、新组建、新设立和新增加编制的部门(单位),或因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情况需使用编制的,可根据情况随时申报。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等部门提出安置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使用计划。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当年度有效。
    (二)完善日常用编管理程序
    1、编制计划内机关调任、转任人员,事业单位调入、调整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制使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性质、编制和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出具《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函》。
    2、用人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函》,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调任、转任、调入、调整人员申请,组织、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准调材料。
    3、用人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准调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申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后,分别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调入、工资核定等手续。
    编制使用计划内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人员和政策性安置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持组织、人社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申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凭此办理派遣、调入、安置及工资核定等相关手续。
    4、增加工作人员手续办结后,用人单位持《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和编制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实名制登记情况核拨经费。
    5、在编人员出现调出、离岗、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的,所在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和编制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实名制变更情况停拨经费。
    (三)实行领导职数核准制度
    1、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进行配备。
    2、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或同级别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或调整的,要先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准领导职数,持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核准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竞争上岗或调整申请。
    3、职务任免后,相关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领导职数招考录(聘)用、调整人员和调任、转任、配备领导干部;财政部门要按核准的员额核拨经费。凡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整、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二)探索建立编制使用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定期对编制计划使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增减编制和调整编制结构的重要依据。
    (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本《意见》下发前已存在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的单位,要说明原因,并按照“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原则,逐步调整理顺到核定编制限额和规定结构以内。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视编制纪律超编进人、无编制使用计划进人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编制使用事项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停止受理该地、该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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