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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寒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htbb | 日期:2012/8/8 | 浏览量:3357

    寒发〔20123

    中共寒亭区委

    寒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寒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开发区党工委(党组)、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寒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寒亭区委

    寒亭区人民政府

    201234

    寒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机构编制委员会各项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进行,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6号令)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寒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党政群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建制规格、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总额、领导职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下同)等工作,业务上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其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

    (二)研究拟订或制定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部署和改革意见要求,研究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分配和管理上级审定下达的党政群机关及其他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编制总额;审定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比例及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五)审核全区党政群机关及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批准区直部门与街道之间的职责划分。

    (六)审核全区党政群机关及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机构的职责配置、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批准区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立项计划的要求,审定、报批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或调整意见。

    (八)指导、管理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拟订或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日常监管、绩效考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管理办法和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

    (九)审定、报批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编制使用计划,并指导、监督各项人员编制计划的实施工作。

    (十)指导、协调街道、区直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工作;参与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审议行政区划变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十一)监督检查和评估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查处、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区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必要时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委员会主任意见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代替。

    (三)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审议或决定关于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

    2、审议或决定全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制度和拟订、修订有关人员结构和编制标准。

    3、审议研究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政策问题。

    4、审议街道和区直部门的设置、调整意见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立项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在核准的立项计划内,审定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审定街道和区直部门的职责配置、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整体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7、审定批准区直各部门间及区直部门与街道之间的职责划分。

    8、审定街道和区直部门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编制使用计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9、听取区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分析研究一定时期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情况。

    10、审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办事机构

    区编办为区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区委机构序列,在区编委的领导下,承担区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起草会议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区编委汇报工作。区编办的主要职责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潍坊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下列事项由区编办批准:全区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领导职数的个别调整;股级事业单位或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人员编制核定;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和领导职数的调整;编制总量内,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与调整;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平行调整人员使用编制。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来文。坚持机构编制专题呈报制度,凡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职责配置、人员结构比例和用编申报等事宜,均由街道、有关部门一事一文专题呈报区编委或区编办,由区编办统一受理。除区编委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编委领导报送公文。

    (二)调研论证。区编办负责对要求批复、答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开展调研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听证论证。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实际工作需要、其他县市区情况以及我区的机构编制现状等,提出议题或拟办意见。

    (三)确定议题。区编办将议题和拟办意见整理分类,其中需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题,由区编办根据提出的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属于日常审定的议题,由区编办书面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签。

    (四)会议决定。根据确定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议题内容并形成决议、决定。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区编办可将审议的事项书面分别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阅并提出意见,汇总审阅意见后,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需要报请区委、区政府审议决定的,由委员会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其中副科级及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决定执行。根据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或由委员会提请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委员会行文的,由区编办起草文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签发;需要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由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落实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负责通知实施。委员会的一般文件及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编委领导签发。委员会上呈下达的各种文件,均抄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重要事项抄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区编办负责审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向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抄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会议审定的编制使用事项,由区编办下达编制使用计划,有关部门再办理招考或调整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督办落实。区编办负责督办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掌握机构编制事项的进展和动态,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展开调查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纪律和制度

    (一)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和决定这方面的问题。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需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要严格按照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严禁多头呈报,多头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提报区里会议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擅自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下发的文件一律无效。

    (三)严格用编计划管理。要按照编制总量控制的要求和编制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年度用编计划申报、日常增人用编许可和领导职数配备核准等制度。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超编、超职数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组织、人社等部门不予办理调整、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统发、核拨经费手续。

    (四)探索建立评估工作机制。以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为依据,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逐步建立起工作规范、运转协调的机构编制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评估工作在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评估结果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作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努力实现机构编制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区编办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央编办五不准(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要求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停止受理该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并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区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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